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323号
原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科长。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春城路337号。
负责人:***。
原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3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清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