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科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中路6-1号3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07956149C。
法定代表人:李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普恒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MA0QDX044U。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科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普恒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辽0214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普恒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915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科瑞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普恒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大连普兰店支行账号为21×××65里639158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颜丙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玉婷
书 记 员 原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