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753号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文兰办事处五一路一段4号1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P5L1M0T。
法定代表人:孙武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1697F。
法定代表人:李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薇,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旭,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