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永亮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5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内0602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长兴岛支行的银行账户;查封了担保人王亮提供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产。2020年7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和解,且已于2020年7月29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长兴岛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依法解除对担保人王亮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备注:执保案号:2020内0602执保523号)

审判员  耿光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