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永亮商贸有限公司、大连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522号

申请人:内蒙***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内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长兴岛支行的银行账户,担保人王亮已提供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长兴岛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保全期间,依法对担保人王亮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房产予以查封。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光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