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初1262号之二
原告:大连华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吉街85号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锐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工业区姚北路10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重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1号6层。
法定代表人:孙大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大连华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重公司”)诉被告大连锐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重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华重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大连锐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辽02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惠泽南园22号1单元5层2号、权证号为:(甘私有)2015725242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大连锐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华重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解除本案项下的上述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重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惠泽南园22号1单元5层2号、权证号为:(甘私有)2015725242号的房产;
二、解除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大连锐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