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大街396号1单元1402室。
法定代表人:高胜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凌北产业园区新型治金园。
法定代表人:张凤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辽宁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2021)辽07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余下工程款及该判决所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放弃。诉讼费4668.5元,执行费7937元,由申请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27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莉莉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聂立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