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194号之一
原告:献县秀来建筑器材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野马村。
投资人:**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组(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秀来建筑器材销售处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秀来建筑器材销售处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秀来建筑器材销售处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秀来建筑器材销售处撤回对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