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835号之二
原告:杭州吉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4号1幢7楼(杭州崇广物流基地)702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21195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无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42号6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3MA0QE0X5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组(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35357448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港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55815004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吉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无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德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吉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维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