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执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大街7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组(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做出(2022)辽06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港市***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96432.5元及利息(利息以10964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德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3元,由原告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6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28日和2023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拥有八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月29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上述账户内无可供划拨金额。2023年3月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八台车辆,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3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东 德
执行员 ****
执行员 高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