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远东建材经营部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市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6022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远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181号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X04PRXU。 经营者:***,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吴**志、***,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系福建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十字街镇太安村***组(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35357448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远东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2022)辽0283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票据款25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1791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796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线上轮候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被执行人东港市***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