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8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付庄小学东一百米路**。
法定代表人:傅永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敦化市江南镇新设村/div>
法定代表人:陶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