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8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华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董村将军大街沿街门市A区15号楼三楼301室。
经营者:韩秀华,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办事处席辛庄199号。
被申请人: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江南镇新设村。
法定代表人:陶朋,经理。
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华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803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华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华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