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724民初2049号
原告:***,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美,内蒙古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兴工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雷,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2.判令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挂靠被告阜新公司承包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电修配处室内改造工程。2019年夏季,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程出劳务,具体负责力工和刮大白等工作,约定每日劳务费150元,共120日,共拖欠工资1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因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该款与案件受理费125元及保全费200元一并于2021年12月6日汇入原告***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4号账户内;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留将上述款项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00元,由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