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724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兴工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雷,辽宁观策(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70,000元;2.要求被告阜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挂靠被告阜新公司承包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1-#6锅炉零星平台修缮工程。2021年3月初,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程担任工长一职,每日工资为450元,按月发放工资。2021年4月2日,原告到指定地点开始工作,先后工作156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8月13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但因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5425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该款与案件受理费775元及保全费720元一并于2021年12月6日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98号账户内;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留将上述款项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二、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劳务费15,75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