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4财保7号 申请人:***,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兴工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华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3炉脱硝锁气器灰管检修工程36,000元的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PZDM202115210000000360号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阜新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华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3炉脱硝锁气器灰管检修工程36,000元的工程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80元,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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