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1088号之四
被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阜蒙县世纪豪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芦煜恒。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0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803.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