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磊,系该公司经理。

所在地址,阜蒙县世纪豪庭办公楼。

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履行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21年6月1日前给付1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