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煜恒。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阜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阜新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据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