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9036号
原告:沪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创业路12号4幢。
法定代表人:张云根,经理。
被告: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西侧英山村一组南侧鹰苑小区4号楼1-2层商铺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龙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立城中心商务楼5层5号。
法定代表人:黄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沪源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龙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沪源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沪源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源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沪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丽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章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