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21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855048.00元和案件受理费6175.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货款855048.00元和案件受理费6175.00元。因本案与(2023)吉0621执87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人,且共同被执行人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案件便于执行,本院将(2023)吉0621执877号、(2023)吉0621执964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执877号执行案件与(2023)吉0621执964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3)吉0621执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