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21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60857.52元和案件受理费3356.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60857.52元和案件受理费3356.00元。因本案与(2023)吉0621执87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人,且共同被执行人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案件便于执行,本院将(2023)吉0621执877号、(2023)吉0621执879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执877号执行案件与(2023)吉0621执879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3)吉0621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