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1民初2615号
原告:王林峰,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姜世才,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颜世乾,男,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郝祥奇,男,住梅河口市。
被告:吉林景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原告王林峰与被告姜世才、颜世乾、郝祥奇、吉林景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林峰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林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林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减半),由王林峰负担。
审判员 李德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