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1048号
原告:***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新区超达大路保利·春天里一区9幢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繁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才,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三江消防器材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102号。
经营者:王晓东,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镇东路106-43号。
原告***合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三江消防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