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6年3月3日,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6年3月15日,汉族。
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
原告**与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剩余木工工程款560000元;2.利息自出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挂靠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在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拉菲2.3期的木工工程发包给原告,共计总工程款280多万元,未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另口头约定工程“施工完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019年10月份木工工程全部完工,原告就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剩余56万元木工工程款被告于2020年1月3日出具欠据一枚(欠据附后)。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就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工程款欠据有异议,认为欠据不是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据上所加盖的公司章不是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且不是该公司加盖的。因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