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民初282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与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351010.79元;2.利息自出条之日起按(LPR)浮动利率计算至偿还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挂靠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在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拉菲九号院A区2号楼、B区1—5、五号楼、六号楼断桥铝窗户的工程发包给原告,共计总工程款1486365.79元,未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另口头约定工程“施工安装完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告进入工地施工时,被告用拉菲九号院B区14号楼2门202室抵顶409955元工程款,2020年5月份被告用拉菲九号院B区5—2—302室、5—3—301室抵顶725400元工程款,剩余351010.79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欠据一枚。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就多次找到上述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工程款欠据有异议,认为欠据不是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据上所加盖的公司公章不是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且不是该公司加盖的。因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