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与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施工款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承包了长岭县拉菲九号2.3期主体工程,被告**将拉菲九号2.3期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538000元,原告进场施工完毕后,被告**于2019年9月给原告两套住宅,抵顶施工款618800元,2019年11月给付原告370000元现金,2020年4月又给付原告现金200000元,余款35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综上所述,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工程主体承包方又发包给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系挂靠在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三被告作为工程的主体方,有连带给付原告施工欠款的责任,原告现诉至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工程款欠据有异议,认为欠据不是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据上所加盖的公司公章不是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且不是该公司加盖的。因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嫌经济犯罪,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