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交诉讼费,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