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交诉讼费,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