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辉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省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财保67号 申请人:**省辉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北环城路以北、金钱路以***·**G29幢1**1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名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省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H小区26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省辉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省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4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向本院出具《保全担保书》的形式,为申请人**省辉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43.4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省辉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省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省辉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