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衡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衡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与净月大街交汇处万豪世纪广场C座11楼114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科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衡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谦梅
审判员  崔立权
审判员  戴红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