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045号
原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顺风大市场3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弘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桃花苑17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春天,执行董事兼经理。
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弘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