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562号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于春天,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春天,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弘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春天,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1、***购买的房屋。2、***购买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1月8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