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启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66号
原告:吉林省华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文化中心西侧新耀豪庭6号楼东数7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市启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以东、皓月大路以南长春新城吾悦广场项目二期商业第14幢0单元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华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启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华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华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