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55号
原告: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下东许65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力旺·东玺台写字楼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
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3元,减半收取1019.65元,由莆田市宏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