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147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力旺·东玺台写字楼A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08184110XP。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君,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15日,本院分别冻结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002××××9946存款3500000元(实际冻结3500000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0229××××0401存款3500000元(实际冻结210086.64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130××××1150存款3500000元(实际冻结49331.7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200××××1873存款3500000元(实际冻结2996098.38元)。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已经依法足额冻结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002××××9946存款3500000元,故应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0229××××0401(开户网点:×××支行)的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130××××1150(开户网点:×××支行)的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1200××××1873(开户网点:×××支行)的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炯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何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