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147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力旺·东玺台写字楼A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08184110XP。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君,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3500000元。担保人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炯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何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