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68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存款685700.00元(实际冻结6857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执保688号执行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