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147号之三 申请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力旺·**台写字楼A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08184110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申请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高明荷城支行的账号8002********内存款3500000元。申请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由,要求对上述账号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高明荷城支行的账号8002********内存款3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长 李炯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