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2090号 原告: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力旺·**台写字楼16栋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0818411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均不服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的榕航劳人仲字[2020]第754-1号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1)闽0112民初2045号一案,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吉林省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2021)闽0112民初2090号一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合并审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112民初20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