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被告:吉林省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石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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