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84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阔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执行依据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39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