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745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