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13民初895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新城**29号楼103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系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和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00);2.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都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21年10月20日欠农民工工资,因农民工工资由***垫付,被告给原告出据一枚欠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的欠条。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此借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属实,我没收到他的钱。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约定由***借***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元整,此款由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还,此款从纪家污水工程款偿还,第一次合同余款到账后还贰拾万元,第二次工程签证款中到账后全额还清,备注原件***给***出的借条收回。2021年10月20日,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约定现有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纪家街道污水收集工程以及纪家街道鸡鸣山公共足球场建设项目工程用的农民工工资到现在为止去掉己经支付的,剩下仍欠***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00)。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中,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9,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88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与其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