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3356号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649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户X号内的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