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财保87号 申请人:**,住长春市宽城区,身份号码:×××。 申请人:**,住长春市九台区,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15534C2L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三台中心学校的工程结算款477980元(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三台支行,账号×××)。申请人**以其名下,号牌号码:×××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三台中心学校的工程结算款477980元(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三台支行,账号×××),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9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