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初3521号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