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初3521号 原告:***,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