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保432号
申请人:***,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三台中心学校的工程结算款X元(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三台支行,账号X),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名下,号牌号码:吉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