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0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晨光委营城粮库住宅南楼西6门1楼。
法定代表人:***。
**与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