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初2427号 (2020)吉0113民初24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1年2月10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晨光委营城粮库住宅南楼西6门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吉0113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0.5万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黑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吉林省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账号×××内存款10.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的黑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