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3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轩景阳。
原案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原案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宝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对本院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立
审判员 王鸿彬
审判员 郭雨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